港闸区软件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南通嘉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1 08:13:17
版权保护中心之版权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什么?版权的所有人可以以利益交换的方式转让著作权,那么版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些什么?接下来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求的人。版权保护中心之版权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什么?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有:1.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建议将法院管辖地约定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署地,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2.受让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可约定,若是转让人没有按照著作权转让合同规定转让其著作权,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著作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3.关于著作权转让生效的时间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建议将时间约定为:以尾款费结清之日为准,防止以后发生争议。
版权保护中心之版权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什么?关于签订版权转让合同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也已经在上文中和大家详细讲解了,这些是我们在进行版权转让,签订相关转让合同时必须要明确的相关事项,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如果想要进行版权转让的话,时时欢迎大家前来进行咨询。
观前提醒,表情包版权登记的前提是表情包符合作品登记的要求!因为,表情包未必都有版权,需要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具有足够的独创性。所以,表情包版权登记申请还是具有一定难度的。表情包是在社交软件活跃之后,形成的一种流行文化,表情包流行于互联网上面,基本人人都会发表情包。著作权保护的是一种表现形式,并不保护内容。表情包版权要求表情包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那么表情包才可以享有著作权。
●表情包版权登记提醒:1、素材的来源必须在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肖像权等)的前提之下,进行创作。2、若他人已根据基本素材创作出相应的表情包作品,你在此作品的基础上复制、修改、传播等,都应取得该作品权利人的同意或者许可。
●表情包版权登记材料:1、《作品南通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表情包”是一种利用图片来表示感情的一种方式,在进行版权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官费是3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软件著作权补正需要多长时间
一、软件著作权补正需要多长时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计算机软件南通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软件著作权的概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三、软件著作权包括哪些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其它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这些名人大家的遗作,应当如何保护?以下以两类情形为例展开讨论。
情形一:原件受遗赠人要发表而继承人反对。例如,某知名作家在去世前将一部从未发表的小说手稿原件遗赠给他生前的一个朋友,当这个作家去世后,这个朋友欲发表手稿,此时作家的继承人有权阻止吗?
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由此可见,对于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受遗赠人和继承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笔者难以认同这种观点。这是因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所说的“受遗赠人”,是指遗作著作权的受遗赠人,而不是指遗作原件的“受遗赠人”。这一点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表述得很清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由此可见,获赠遗作原件,不代表同时获得了遗作的著作权,除非逝世作家生前明确提出还将遗作著作权一并赠送给该朋友。如果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很多名人字画原件因为各种法律上的原因,如交易、赠送而被他人合法持有,在名人去世后,这些作品原件的持有人如果要公开发表原件,仍需要取得名人继承人的同意,因为此种情况下作品的发表权仍归由其继承人行使。
情形二:继承人要发表而原件持有人拒绝配合。例如,某知名作家生前将一部未发表的小说原件出售给一位商人,商人将该原件秘藏,作家逝世后其继承人联系该商人要求发表、复制、发行该作品,但被该商人拒绝,此时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商人有权拒绝公开、提供其持有的小说原件。首先,继承人要求发表作品是在行使著作权,而商人拒绝继承人接触作品原件是在行使支配原件的物权。其次,从法理上,著作权并不优先于物权,因此在权利冲突时并不存在孰先孰后的次序问题,对于此种情形,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再次,小说原件的价值,与书画作品原件完全不同,书画作品的价值凝聚在原件之上,因此公开与否对于原件持有人的利益影响不大;而小说原件的价值在于其信息内容,因此一旦公开,原件的价值就会失去大半,对于一个计划在若干年后拍卖原件获得商业利益的商人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最后,由于商人对其原件有合法的处分权,因此,即使其焚毁原件,继承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也无计可施,这一点在数年前的《赤壁之战》壁画版权案中也得到了某种体现。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同意其中部分内容。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去世作家未发表的小说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本来应当归属于其继承人,但是这个例子诡异的地方在于继承人继承的著作权和该商人的原件所有权发生了冲突。
换言之,如果未经许可强行要求商人拿出秘藏的原件进行公开和复制,其实可能侵害了该商人对作品原件的物权以及对所有物自由支配的意志。而此种情形,著作权法上无论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都没有规定此时商人负有必须交出原件的法律义务。对于此类问题,德国做了关于“接触权”的规定。德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为制作复制物或改编著作,并且不损害占有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人可向占有其著作权原件或复制物的占有人要求让他接触原件或复制物,”但是,“占有人无义务将原作或者复制物送交给著作人。”可以看出,当作品原件为他人所占有时,作者如果符合接触权的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述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无“接触权”的规定,但应当承认,德国“接触权”的立法毕竟为我们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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