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影视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南通嘉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6 08:56:52
图片也是情绪的抒发,能够展现个人心中所想,所以很多人也特别喜欢用网络上的图片当自己的头像,要知道如今在具有著作权的状态下,很可能也会发生侵权的行为,让很多人感觉到心惊胆战,针对网络图片当头像侵权吗?不妨和小编一起了解。网络图片当头像侵权吗?
如果只是个人非营利性的转载使用,一般不够成侵权,但照片所有权人明确禁止或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也就是说,当你下载网上的图片,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为了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亦或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图片作者的许可,而使用图片,但是需要说明图片作者、作品名称。不同的网站当中可以搜索到海量的图片,每一张图片都是那么令人喜欢,有着不同的风格不同的特点,适合的人群也比较广泛,但是使用图片过程中就要慎重对待了,因为稍不注意就会出现侵权的行为,希望参考以上内容,您也可以及时知晓,网络图片当头像侵权吗?
软件南通版权登记流程
一、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表格1份)包括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权利范围、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
一、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表格1份)包括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权利范围、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二、申请者身份证明1、个人申请者:(A4纸)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表格)。无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表格)。外国个人需要提交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2、法人单位申请者:(A4纸)法人单位证明(表格)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民间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台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当地法院)。香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所在国大使馆)。3、非法人单位申请者:(A4纸)非法人单位证明(表格)。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源程序1份,A4纸,正面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四、文档1份,A4纸,正面。[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文档结束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若希望多交文档,每多交一种文档需增加文档费)
五、权利保证书。1、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人签字。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委托书。申请人提交委托书。(可以下载样本)
七、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在高版本(2.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软件申请登记或版本号有特殊定义时填写。2、证明文件: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4纸。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4纸。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4纸。
八、以上各份申请材料上的软件名称必须一致,除源程序和文档外其他材料一式两份。
九、交纳软件登记咨询代办费。
十、登记办理期限我中心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寄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一般登记办理期限为60个工作日。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后将核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寄达我中心,中心核对无误后即通知申请者前来领取。
十、我中心将申请登记软件者的情况在本中心的国际互联网上免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软件登记号、软件名称(简称)、著作权人、版本号、软件完成日期、登记日期。
十一、详细情况参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版式设计是对图书版面格式的设计,其与装帧设计有何区别?如何保护其著作权?在本文中,作者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版式设计著作权保护进行梳理,以期帮助出版者、图书从业者及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版式设计,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这一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图书行业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出版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也得到逐步提升。出版者在维权中,不再局限于作品内容本身或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也被纳入其维权范围,出现多起涉及图书版式设计的诉讼。但在这类诉讼中,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版式设计的规定过于概括,导致出版者对版式设计缺乏准确的理解,甚至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从而导致一些出版者在就版式设计主张权利时,无法达到预期的维权效果,甚至败诉。在本文中,笔者尝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版式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梳理分析。
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
在我国,图书版式设计的保护有一个立法过程。在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版式设计的相关规定,但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对版式设计的保护。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此后,由于考虑到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的概念和保护内容不同,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删除了装帧设计的内容,只规定了版式设计的内容,明确了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即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继续沿用该规定。
那么,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有何区别?版式设计是对图书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要素的安排和布局;而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形式、书脊、封面、插图、护封和扉页等图书外观的装饰。我国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权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版式设计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装帧设计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是由于装帧设计本身及其权利归属具有特殊性。装帧设计内容本身就可能构成独立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装帧设计的主要内容诸如插画、封面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应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在2004年二审判决的某出版社与万某等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图书《中国徒步穿越》并没有达到复制使用《藏地牛皮书》版式的程度,没有侵犯某出版社对《藏地牛皮书》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图书的开本、封面、书脊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的范畴,其中具有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出版者对出版物的封面设计并不当然地享有专有使用权。
权利归属与侵权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但这种“使用”该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并未予以明确;何种使用出版者版式设计的行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法也未予明确。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版式设计的保护相对较窄,版式设计的保护不能脱离图书的内容,局限于同一图书,只有针对同一图书的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复制使用,才能构成对版式设计权的侵犯。比如,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6.6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版式设计,出版同一作品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因此,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为专有复制权,即其他人未经出版者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当然这里的复制也包括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扩大或缩小比例的复制。
著作权法之所以对版式设计进行保护,是因为版式设计包含了出版者的劳动成果,如果任由出版者在取得同一作品出版权时无偿使用其他出版者的版式设计,这对其他出版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同时,版式设计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不利于出版行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的保护体现了对出版者的利益和出版行业发展之间的一种平衡。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如果单从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毫无疑问,法条将版式设计权的主体限定为出版者。法条规定的是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而不是其他主体。随着出版行业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图书行业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版式设计也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出版社往往会委托专门的人或公司来进行版式设计。
那么,当出版社不是版式设计行为人时,版式设计权是否仍只能由出版者享有,是否能通过合同约定由出版者之外的人享有版式设计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版式设计权只能由出版社享有,而不能由其他人享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版式设计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设计人享有。比如,在2006年审结的某杂志社与某研究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版式设计专用权法律规定只能由出版者享有,不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确定其归属。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特有的出版管理体制,版式设计权应是基于身份而取得的权利,只能由出版者享有,而不能由其他主体享有。
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电子版本图书网站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图书电子版被上传至互联网。在这种情况下,图书的版式设计能否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根据版式设计权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版式设计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首先,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版式设计被设置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应适用有关邻接权的规定,而不应将版式设计作为作品进行保护。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不包括版式设计。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认为版式设计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在2017年审结的某工业出版社与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以专有复制权为限。某工业出版社称其主张的权利为版式设计权,但其亦明确该案中某公司的侵权行为系在互联网中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即涉案图书系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因此,版式设计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将版式设计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实际上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扫描复制行为,二是将扫描复制的版式设计在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虽然由于版式设计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者不能对其版式设计在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主张权利,但仍可以对扫描复制其版式设计的行为主张侵犯其版式设计权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第6.6条第二款也规定,将图书、报刊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构成侵犯版式设计权。
在前述某工业出版社与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某工业出版社的主张,是因为法院认为,尽管扫描属于复制行为,但某工业出版社已明确表示认可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而非由某公司扫描复制后上传,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并不能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某工业出版社无权就他人将版式设计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而只能就扫描复制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至于版式设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虽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当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受到侵犯时,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由于版式设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出版者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侵犯版式设计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软件著作权在生活中容易通过吗?
1.软件著作权是版权之道的主题。目前,中国实行登记制,也就是说,只要你不审核材料,你就可以提交登记材料,你也不需要看你的内部运作。
2.没有软件就没有销售限制。事实上,大多数国内软件产品都没有登记软件著作权。销售许可证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进行管理。
3.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投诉或法律手段等行政手段解决。不可能检查每一件产品。
关于软件著作权的问题软件著作权具有以下五种功能:
1.明确的归属有利于版权交易。
2.它可以用于质押贷款,这有助于解决企业的经济危机。
3.它能有效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
4.它有助于维护权利和帮助权利人减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5.作为商标异议的证据,它是企业商标战的筹码。
著作权属: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你可以向社会宣传你的产品。2.在软件版权交易中,认证将使你的软件作品价值翻倍。3.如果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著作权人很难证明没有登记的工作完成时间和业主。4.在中国合法经营或销售软件产品,并可以发布和分销5.进行软件产品登记时,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6、在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可以作为软件产品自主开发或具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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