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影视版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南通嘉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7 08:10:11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一般来说,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呢?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关于软件南通著作权登记的三大疑问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软件流传、兴起。很多企业、高校、银行都涉及到了计算机软件,这也使得计算机软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被越来越多人所提及。为此记录了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一些问题。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必须登记
2.计算机软件登记了有什么作用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登记
这三个问题应该是很多著作权人都会有的疑问,一来对著作权不失特别熟悉,也不知晓著作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作用,下为解答: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必须登记?
著作权的取得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多数国家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即著作权的取得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自动获得了,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我国采取的就是自愿登记原则。有些人会说: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了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因此软件必须办理登记,否则被侵权都没办法诉讼。
这条法律确实存在过,但很快就被后来93年最高院的《问题通知》中否决了,在02年的新条例就完全废止了该项条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并非是强制性的,是否登记也完全取决于自愿;著作权是自软件完成之日起就已自动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与登记没有任何关系。
2.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计算机软件无论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都不会影响其著作权的产生,但是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更加利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直白的说,就是更快捷更方便地维权。我们都知道,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各种侵权事件是一直存在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那么计算机软件想要举证证明权利归属是非常麻烦的。但拥有了著作权证书,举证义务就更容易履行。
并且国家对进行版权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财政部、税务局也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企业进行高新认定时,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是能够加分的。
3.计算机软件如何进行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流程为①提交材料并缴费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处、②等待通知、③领取证书
提交的资料应该包括: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并盖公章)、文档(用户首次、操作首次、设计说明书等任选其中一种)、源代码(必须是编译前的源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认定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的方法
如今因为网络发达的这一客观因素,使得诸多作品被肆意传播,严重侵害了著作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认定侵权网络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方法呢?
1、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认定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具有违反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还指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1)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2)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有可补救性(3)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具有确定性
3、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1)违法行为一定发生在损害结果之前,就是说时间上原因与结果具有顺序性,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2)对其客观实在性进行认定。对引起网络著作权损害事实的违法行为一定是客观的,不是那一个人凭空臆想出来的。只凭人的主观想象是对事物造不成什么损害后果。(3)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进行认定。逻辑学上的必要条件是指如果无a必无b,有a可能有b也可能没有b,则a是b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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